
圖片來源:Great Beyond
文:程水
在《基本法》中被指最終會實現的普選,有人以為是一個憲制承諾,但如果一個即使不履行也不會被裁定違憲的目標或願景也算是承諾,那五十年不變的,就只是一宗憲政詐騙。
林鄭月娥呼籲港人在政改上「袋住先」,很多人都明白,「一袋咗就唔再係『先』」,之後要再改政制,難過登天。但他們大概未看清,同樣一個一模一樣的伏,香港早已中了超過廿年——一九九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《基本法》時,香港人早已被「袋」了一個民主普選純粹是終極願景的憲制。終極願景的意思是,其達成前的一切現況,皆正確有效、合法合憲;而由於願景從來沒有達成的時限,實質受到《基本法》的憲制性保護的,是民主願景實現前的那個專制政制。
憲法是為了保障不民主的status quo
有讀過憲制法的人都大概知道,一部憲法在本質上都是保守的,因為它創造一個status quo,給予其憲法上的效力和保護。在明文憲制之中,憲法之所以為憲法,是因為其高於其他法律的地位,以及體現此地位的、特別高的修改門檻。故受憲法保護的制度,最難被改變。《基本法》雖然給出政制民主化的最終目標,但相較於飄浮而虛無的目標,它真正保障的是現時那個非民選政權的合憲性,其對專制政治的容許,等於排除了一切從法律挑戰一個違反基本政治平等的政制的可能。
如果說它最少沒有否定透過政治途徑實現民主的可能性,那我只會更加看到制訂它的人的惡毒──對一個主權被奪的政體,獨留下政治一途去實現民主普選,而政治永遠可被主權干涉,那麼所謂的政治途徑,就純粹是一齣「公我嬴字你輸」的鬧劇,還要是用憲法包裝的鬧劇。
不可能的任務:修憲
更可笑 (和可悲) 者,乃即使實現了普選,那也註定是畸型的民主,因為從憲政民主的角度看,它欠缺了最根本的、民主修憲的可能。《基本法》作為一部憲法,因沒有提及而並未給予公投任何法律效力,更遑論以公投修憲。《基本法》的修改權,根據其第一百五十九條,始終掌握於中國這獨裁國家手中,故任何根據《基本法》而實現的普選,一旦尋根究底,便知其離真正的憲政民主萬丈,因為給予此民主政制合法性的憲法,從制訂、解釋到修改,皆沒有絲毫的民主可言。
那些總是覺得中國沒有民主香港也不會有真正民主的愛國人士,我們稱之為「左膠」,但若香港人都遵守《基本法》,只根據《基本法》去爭取民主,他們的主張就是既定事實,因為此法的本質,就是維護一個徹底獨裁的國家對香港的主權。
到底是讓民主國家還是獨裁國家持有自己的主權較好?對主權移交的立場,其實不過是一個這麼簡單的問題 (當然自己持有自己的主權應該更好)。如果有人認為問題沒這麼簡單,要不他覺得民主不能當飯食,要不他確信一切源於《基本法》,再不然就是種族主義上腦。當然,或三者皆然。